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1.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5)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7)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部第143 号令发布,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① 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② 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③ 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④ 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⑥ 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⑦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⑧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3. 施工节能
建筑节能主要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施工节能则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施工节能的规定如下:
① 节材和材料资源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根据施工进度、库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 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此外,还分别就结构材料、围护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周转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结构材料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是: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准确计算采购数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控制。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
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
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
优化钢筋配料和钢结构下料方案。钢筋及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批量下料。
优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法。大型钢结构宜采用工厂制作,现场拼装;宜采用分段吊装、整体提升、滑移、顶升等安装方法,减少方案的措施用材量。
采取数字化技术,对大体积混凝土、大跨度结构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
②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a. 提高用水效率。
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www.xing528.com)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
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
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
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施工现场监理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利用系统。
b. 非传统水源利用。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
现场器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c. 安全用水。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监测与卫生保证措施,确保避免对人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③ 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节能措施,机械设备与机具,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施工用电及照明分别做出规定。
a. 节能措施。
制定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
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他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b. 机械设备与机具。
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机电安装可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和能耗低、效率高的手持电动工具等,以利节电。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节约油量。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
c.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
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墙体、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
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
d. 施工用电及照明。
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④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做出规定。
a. 临时用地指标。
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b. 临时用地保护。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回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c. 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造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
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路线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路线,缩短运输距离。
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围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布置。
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
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临时设置布置应注意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搬迁。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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