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 年12 月26 日实施的、2014年4 月24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2.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Environmental Planning)是指为了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将“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的生态系统,依据社会经济规律、生态规律和地学原理,对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研究而对人类自身活动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
① 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
a. 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常短期规划以5 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 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 年、30 年、50 年为限。
b. 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c. 按规划的性质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每一类还可以按范围、行业或专业再细化成子项规划。其中,污染控制规划是针对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编制的,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城市生活等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规定的防治目标和措施。
② 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
a. 对象调查。这是制订规划的第一步,要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摸清规划对象本身现状及其与外界事物的联系。通过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序。其目的在于总结各方面的经验教训,从中发现规律性,用以指导规划的制定。
b. 目标导向预测。主要是预测环境的发展趋势和防治的可能成就。
c. 拟制方案。根据规模目标预测结果和现实条件,拟定实现目标的不同备选方案,并确定主要污染物的目标削减量。
d. 系统分析,择优决策。根据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进行近期与远期的全面考虑,兼顾全局和局部利益,择优选择方案,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开展。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2002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①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a.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b.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②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建设项目概况;
b.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c.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d.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e.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f.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g.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发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www.xing528.com)
① 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② 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③ 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 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排污收费的对象。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② 排污收费的范围。排污收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那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他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③ 缴纳排污费以外的其他法律义务和责任。对排污者而言,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5)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在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
① 排污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对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体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和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②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如下:
a.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的方式和排放去向。
b. 分配排污量。各地区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c. 发放许可证。对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d. 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6)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Deadline Management System)是指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 限期治理的对象。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
a. 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按规定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b. 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实践中通常是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是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是否严重扰民、经济效益是否远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有条件治理而不治理等情况,来考虑是否属于严重污染。
②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按照法律规定,市、县或者市、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③ 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限期治理的目标,就是限期治理要达到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即通过限期治理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限期治理的期限由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治理的难度、治理能力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7)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Environmental Standards System)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态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的环境标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环境标准的分类。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五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② 环境标准的分级。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两级,即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③ 环境标准制定权利的划分。按照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所有种类的环境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只能就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对国家已有规定的,不能另行制定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只能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不能制定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8)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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