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⑤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⑥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www.xing528.com)
2.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 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 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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