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业主)是投资建设工程,并对工程项目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按理说,它对建设工程质量应最为关心,也最为精心。但在我国,工程建设的投资者主要还是国家及一些开发商,代表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并不是工程最后的所有人和使用者,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与其自身利益并无十分密切的关系,他们享有建设单位的权利,但不承担工程质量低劣的后果。另外,我国建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基本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承包方与建设单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建设单位的压造价、压工期等一些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抵制,使得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的行为没有多少约束,其主观随意性很大,大量工程在建设单位恣意干涉下,以违背正常建设规律的方式建成,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
1. 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等级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更重要的将会因为承包单位不具备完成建设工程的技术能力、专业人员和资金,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使工程项目半途而废。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如果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将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从而造成施工现场秩序的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方。
建设单位还要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
2.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始资料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赖以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材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的总负责方,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根据委托任务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如勘察任务书、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地形地貌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向设计单位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文件,设计任务书,有关城市规划、专业规划设计条件,勘察成果及其他基础资料;向施工单位提供概算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资料,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落实资料,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施工现场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等资料;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除包括给施工单位的资料外,还要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文本。
3.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承包方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底线。如果建设单位一味强调降低成本、节约开支而压级压价,迫使承包方互相压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势必会导致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而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等手段,最终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设条件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以现行的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经合理测算和平等协商而确定的使参与各方均获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如果盲目要求赶工期,势必会简化工序,不按规程操作,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等诸多问题。
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这种行为是法律决不允许的。因为,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性要求,违反了这类标准,必然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重大质量隐患。
4.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正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所要达到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立和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成功做法。我国于1998 年开始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在节约投资、发现设计质量隐患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都有明显的成效。通过开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既可以对设计单位的成果进行质量控制,也能纠正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5.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因此国家对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许可。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反映了该单位从事某项监理工作的资格和能力。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将需要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主要是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而该工程的设计人员对设计意图比较理解,对设计中各专业如结构、设备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也比较清楚,因此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自己设计的工程进行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设计单位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得存在可能直接影响设计单位实施监理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① 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③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④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⑤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⑥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
7. 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在工程实践中,根据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哪些材料和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哪些材料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是谁采购、谁负责。所以,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于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如果不合格,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并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退换。
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赶进度或降低采购成本,常常以各种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标准而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危害极大。
8. 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随意拆改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会危及建设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设计方案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具体确定建筑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的空间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群体的安排。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单位会根据结构形式和特点,对结构受力进行分析,对构件的尺寸、位置、配筋等重新进行计算和设计。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该建筑工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如果没有设计方案就擅自施工,则将留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质量事故,后果严重。
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也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拆除隔墙、窗洞改门洞等,都是不允许的。
9. 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
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②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④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⑥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⑧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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