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2. 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 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①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4.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 外的罚款。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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