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国家对在施工安全生产过程中“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高度重视。《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颁发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从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来看,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除强调具备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外,还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The conditions for safe production),是指施工单位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必需的各种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具备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② 有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
③ 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制度。
④ 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整改情况。
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 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⑥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教。
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management),是指施工单位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rofessional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①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 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https://www.xing528.com)
⑥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 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 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⑨ 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进表彰工作。
⑪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⑫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⑬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⑭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① 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③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 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
⑥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做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
②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 人。
③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 人。
④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因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并针对每一个具体工艺、工种和岗位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贯彻落实机制。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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