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不可或缺

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不可或缺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保护规定:安全生产不可或缺

1.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时制度。

① 缩短工作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主要是:从事矿山、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16 至18 岁的未成年劳动者等。

② 不定时工作日。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

a.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缷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③ 综合计算工作日,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按规定,企业对交通、铁路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计件工资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2)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 的工资报酬。(www.xing528.com)

2. 劳动者的工资

(1)工资基本规定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