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反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1)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在合同法领域居于核心位置。《合同法》以违约责任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基本目的的前提和最终保障。正是因为违约责任的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正常秩序才可能正常运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价值目标才可能实现。
(2)违约责任的特征
①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作为财产责任,其本质意义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守约方的补偿,违约责任在完成补偿功能的同时,也体现了对违约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违约方须承担违约成本。
② 违约责任产生于有效建设工程合同。
③ 违约责任体现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④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任意性。
⑤ 违约责任的主体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
2.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先期违约(或预期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① 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www.xing528.com)
② 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③ 无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
(3)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①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② 违约金和定金。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① 继续履行。
② 采取补偿措施。
③ 补偿损失。
④ 违约金。
(5)违约责任的免除
①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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