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订立,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工程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工程合同而言的,如果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不能产生设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无效约定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这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实质是指不发生履行效力,而并不是说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不引起任何法律后果,只是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所预期的。
1. 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规则
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均是建设工程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但是这些原因发生的时间和阶段只能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时或建设工程合同订立阶段,即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不合法。对于部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则应遵循下列规则:
①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无效,与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比较,无效条款部分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整体具有可分性,则应认定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反,无效条款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则应认定整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② 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违法,则应认定整个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3. 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机构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布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或无效。
4.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视情况做出处理,处理方式一般有下列五种。
(1)返还财产(www.xing528.com)
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是消除无效建设工程合同造成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而非惩罚措施。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收归国有
收归国有是一种惩罚手段,只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此类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危害较严重,仅以返还、赔偿等方法尚不足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故意行为,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如果是由一方故意行为,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有。
(5)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由当事人返还从集体第三人处取得的财产。
5. 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①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③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④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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