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Contract Awarding and Contract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是指建设单位将待完成的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委托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报酬,通过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内容涉及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的承发包、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发包、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承发包、工程施工的承发包、工程劳务的承发包、工程监理的承发包、工程项目管理的承发包等。但是在实践中,建筑工程承发包的内容较多的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
(2)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① 按获取任务的途径,分为直接发包与招标发包。
《建筑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也就是说,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招标发包,另一种是直接发包。而招标发包是最基本的发包方式。
② 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发包方式: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
① 工程发包规则。
② 工程承包规则。
2.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性规定(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承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规则,由此才能确保交易活动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做了如下规定:
① 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
② 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③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进行。
④ 禁止承发包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⑤ 建筑工程造价依法约定的义务。
⑥ 工程项目报建制度。
所谓报建制度(Reporting system),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批准后发包前,向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和备案手续,以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程建设信息,并事先核定发包方式。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在工程勘测、设计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并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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