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工程招投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是全部活动过程中的组织者,建设单位的权利有: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招投标机构审查批准后组建评标小组;对于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单位的建议有确认权;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 开 标
(1)开标的概念
开标(Opening of Bids)是由投标截止之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2)开标的时间、地点
招标投标活动经过招标阶段和投标阶段之后,便进入了开标阶段。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遵守法律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
根据这一规定,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是开标时间,这可避免在开标与投标截止时间有时间间隔,从而防止泄漏投标内容等一些不端行为的发生。
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应该说明这一点,招标活动并不都是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开标主持人可以是招标人,也可以是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除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外,还可邀请招标监督部门、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公证部门参加。
(3)开标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① 开标前的检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投标文件没有密封或有被开启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
② 投标文件的拆封、当众宣读。经确认无误后,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③ 开标过程的记录和存档。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在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的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时,招标主持人对公开开标所读的每一页,按照开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开标机构应当事先准备好开标记录的登记册,开标填写后作为正式记录,保存于开标机构。
开标记录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标号、刊登招标公告的日期、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报价、投标截止后收到投标文件的处理情况,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等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等。
开标记录有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注意:开标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开标的程序、无效标书(废标)的认定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在学习中应该熟练掌握。
(4)开标时,无效标书(废标)的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①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②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格、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③ 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④ 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⑥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⑦ 投标单位未参加会议的。
2. 评 标
(1)评标的概念
评标(Bid Evaluation)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工程开标后,由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人评标时应用科学方法,以公正、平等、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为原则,并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
①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②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选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当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名册中选取。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因有特殊要求或技术特别复杂,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的,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③ 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应当注意,当抽取到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时,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另行重新抽取。
(3)评标标准(www.xing528.com)
2001 年7 月5 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评标应遵守如下法律规定:
① 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② 应作为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a. 以虚假方式谋取中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b.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c. 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拒不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改正。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d.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投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
3. 定 标
定标(Calibration)又称工程决标,是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评议的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1)中标条件
①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属于一种要约,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未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对其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订立工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另一个法律后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就属于这种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双方不得再订立有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涉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内容。如果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就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对其他未中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必须予以严格禁止。
① 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是针对中标人而言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是国际工程惯例。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约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除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这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就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做出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其已提交的投标担保金不予退还。
② 招标人提供付款担保。提供付款担保是针对招标人而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付款担保,同样是国际工程惯例。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付款担保条款,是为了保证招标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据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工程实践中,工程款拖欠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招标人付款担保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付款担保制度,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③ 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④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5)中标无效的几种情况
①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④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⑥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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