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招标作为起始步骤,其程序是否规范,关系到以后各个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建设工程招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 组建招标工作机构;② 提出招标申请并进行登记;③ 准备招标文件(2003 版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标底;④ 发布招标公告(法定有效媒介);⑤ 发售、提交资格预审文件;⑥ 进行投标资格评审;⑦ 发售招标文件;⑧ 组织工程投标。
2. 招标人
招标人(The Tenderer)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 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③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④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⑤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定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
3. 招标项目的审批及资金保障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否则不得招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1)招标项目的审批
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
(2)招标人必须有招标项目的资金保障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招标人应该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4.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概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①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③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 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3)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③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④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⑤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⑥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 年。
② 近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③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 人。
④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⑤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 万元。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已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 年。
② 近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 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 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 人。
④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⑤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①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②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③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④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⑤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⑥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⑦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⑧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⑨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⑩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
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工作。
②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予以撤销。
③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责任
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罚款;该机构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⑤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 万元罚款。
⑥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 万元罚款。
5.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1)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经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招标投标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 年7 月1 日制定第4 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做出如下主要规定。
① 指定的媒介。
a.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分布合理的原则,制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指定媒体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指定媒体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b.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c. 依法必须指定媒体发布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例外;
d. 指定报纸和国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② 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③ 违法责任。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2)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 投标人须知。
②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和标准。
③ 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④ 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⑤ 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⑥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的资信证明文件。
⑦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⑧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⑨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⑩ 主要合同条款。
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价格仍然是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这是由于标底在投标中的重要作用,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想方设法地打听标底,由此产生的违法问题在工程领域屡见不鲜。因此,招标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标底进行保密。
(3)标底的编制
根据2001 年11 月5 日建设部令第107 号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 年12 月1 日起施行),结合有关标准范本和工程实践,编制工程标底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 标底的价格编制的原则。
a. 标底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b. 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定的基础定额,核报国家的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以及市场的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c.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d. 标底价格作为招标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e. 标底的价格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② 标底的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仍然得到普遍的应用。
(4)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在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后,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① 资格审查的内容。
② 资格审查的方式。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以前,先发出资格预审的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正式的投标竞争。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5)招标文件的发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基础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或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不进行资格预审的,发放给愿意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招标人以不合理的高价发售招标文件的现象。对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根据该项规定,借发售招标文件的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
招标文件对招标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除应当履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的法定义务以外,还应当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保管好证明澄清或修改通知已发出的有关文件(如邮件回执等);投标单位在收到澄清和修改通知后,应书面予以确认,该确认书双方均应妥善保管。
6. 工程招标的其他规定
(1)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现场勘查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以便使投标人了解以下内容:
①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② 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④ 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⑤ 施工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
⑥ 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3)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权力限制的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4)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在工程实践中,利用投标截止时间也是规避招标的常用手段之一。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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