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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对于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申请延期做出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规定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

1.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申请延期做出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施工许可证,是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开工,不得无故拖延。但是,由于施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对于延期要有限制,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认定有合理理由可以批准其延期开工,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如果建设单位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2.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Suspended Construction),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www.xing528.com)

对于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在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其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3. 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在审查和管理上更应该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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