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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债权制度:实现工程建设全面优化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买卖合同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实现工程建设全面优化

1. 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相应地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又如,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受害人则相应地具有依法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债的关系。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2. 债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权利,债务人负有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相对性的内涵为:① 债权的主体相对性;② 债权的内容相对性;③ 债权的责任相对性。

3. 债的发生依据

(1)合 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www.xing528.com)

(4)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4. 建设工程之债常见的类型

建设工程之债常见的类型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2)买卖合同债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3)侵权之债

在侵权之债中,最常见的是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的侵权。如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可能对工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侵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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