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当承担的消极的法律后果。
1. 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②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③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④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包括行为责任、精神责任、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
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章程、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或者职工的违法失职行为所做的处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①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②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登记资质证书,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www.xing528.com)
③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④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招标人向他人泄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的,招标人与投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⑥ 对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建筑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或者不作为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履行其职责或不正当行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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