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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类型及承担方式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的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1. 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又称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损害结果的发生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失,如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痛苦、疼痛)等。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须具备以下特点: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事实。依侵权损害的性质和内容,损害结果大致可分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① 财产损失,是指一切财产上的不利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积极损失,如人身伤害的费用支出,也包括消极损失,如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②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③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当然广义上还包括法人的商誉损失等。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司法实践也只是补偿责任。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关系。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具体有三种方法: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根据原因现象是结果现象的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仍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

(4)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过错或无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而实施行为的,为故意。行为人根据一般人的见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为过失。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的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衡量行为人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这也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2. 民事责任的种类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①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直接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②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损害结果发生后,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所确定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采用推定过错原则。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承担情形与方式

(1)承担建筑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的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④ 违反法律规定,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⑥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⑦ 建筑施工企业对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⑧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⑨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⑩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⑪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为:

① 停止侵害,主要用于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侵害。

② 排除妨害,主要用于对财产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使用权、相邻权的保护。

③ 消除危险,主要用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可能由于其他人的经营活动或财产管理不善而带来的危险。

④ 返还财产,广泛适用于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

⑤ 恢复原状,这主要是用于侵占他人财产时的一种责任形式。

⑥ 修理、重做、更换,这主要是用于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当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时采取的民事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这种形式是在民法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都可以赔偿损失。

⑧ 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

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对名誉权、其他人身权利的侵犯和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⑩ 赔礼道歉,适用于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各种侵犯。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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