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针对严重事故的管理措施已经到位,如早期屏蔽或疏散,某些国家提供碘化钾药片[54-57],作为保护公众的附加手段。这些措施能够保护公众免受因吸入惰性气体、气态碘和气溶胶而产生的电离辐射以及避免地面污染。此外,避免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也是管理措施的一部分。
然而,保护措施的效果取决于许多因素。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有保护安全壳和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环境的双重作用,能够进一步地保护公众和环境。在某些国家,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被强制性要求安装。但需要强调的是,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并不要求对惰性气体滞留予以考虑。
尽管监管是以目标为导向的,但是大多数关于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设计规范是针对核电站的。在气体的过滤效率和留存所捕获过滤物方面,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性能应符合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如果已经符合,则应考虑环境后果程度和实现安全目标的排放水平。在经合组织国家中[54-56],安全目标的定义有较大的差异。范围从“没有定义”到“模棱两可的定义”,如“低至合理利用”;将环境污染限制在边界的几千米内并限制其造成的长期健康影响;可以通过应用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降低风险并控制成本。基于现有规范,欧盟就严重核事故提出了通用的风险目标,其中包含国际原子能安全目标和规范[56]。环境污染程度是一些安全机构最为关心的方面,尤其是对靠近人口密度较大的中心区域的核电站。(https://www.xing528.com)
核电站的类型和设计、运行特点和严重事故发展决定了热工过程、气溶胶和气化裂变产物的产生和传递及安全壳中的热化学和辐射化学问题,即有多少物质能够传递到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设计和性能同时决定了放射性物质的释放程度。再次强调,惰性气体不能被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截留。
设计规范应当考虑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设计目标,并介绍一般设计要求和规则,包括触发条件和排放时间、排放流动速率、热工水力边界条件、气溶胶负载和特性、碘负载、避免再次悬浮、推荐设计裕度、主动或被动使用策略、氢负载、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放射性保护、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多单元使用、维护和检查,以及其他的包含台架和功能分类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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