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几项安全标准,适用于严重事故管理的常规处理、安全壳设计和应急响应:
NS-G-2.15,“核电站的严重事故管理方案”[25];
NS-G-1.10,“核电站反应堆安全壳系统设计”[26];
GS-R-2,“核与辐射应急情况的防备和应对”[27];
GSG-2,“核与辐射应急情况的防备和应对规范”[28]。
NS-G-2.15[25]概述了严重事故管理方案的一些基本组成部分,并提供了一个框架,各国可据此开发自己的系统和程序。如NS-G-2.15(2.6)所述,严重事故管理方案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安全壳的完整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性物质的释放。文件多次阐明保证安全壳完整性是最为重要的,建议将过滤排放系统作为系统工程之一,这对缓解事故管理领域的超压管理非常有价值。(www.xing528.com)
NS-G-1.10[26]建立了许多与安全壳相关的基本设计规范以应对事故。NS-G-1.10(4.143)的内容是关于设计基准事故的,NS-G-1.10(6.16和6.20)的内容是关于严重事故处理的,它们指出,无论安全壳通过何种方式排放,排放物都应当过滤,以减少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在NS-G-1.10(4.224)和(6.30)~(6.32)中,强调了操作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控制系统和观察仪表的重要性,包括监控安全壳压力和温度、安全壳结构中的剂量率的仪器及附加外围建筑和烟囱中记录气体释放的活度监视器。
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事故后应急响应的标准见GS-R-2[27]和GSG-2[28]。GS-R-2强调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的主要目标和标准是保护公众和减小核危机的影响后果。另外,GS-R-2还给出了预计辐射剂量或者当前辐射剂量超过一定限制时,所采取行动的具体标准。部分内容如下:
(1)对于急性辐射剂量,外部剂量超过1 Gy(胎儿0.1 Gy),及不同器官的内照辐射剂量超过0.2~30 Gy,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控制污染,监测健康和接受医疗咨询;
(2)随机辐射效应的缓解,如果在事故后的7天对公众的辐射剂量超过50 mSv,则应采取甲状腺的碘防护措施;如果7天的辐射剂量超过100 mSv,要采取屏蔽、疏散、控制污染和食物来源等措施。如果一年的辐射剂量超过100 mSv,除了以上措施外,应当考虑居民临时转移。
GSG-2[29]给出了所有标准。不接受该规范的国家必须确定自己的应急标准和剂量限制,但GSG-2[29]是公认的国际标准,可用于决定如何最好地应对严重事故,以及是否开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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