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美国没有强制要求核电站安装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也没有电站配备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在福岛核事故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根据福岛短期工作小组的建议,在SECY-11-0137[21]中提出了监管措施。紧接着在2012年3月12号,在法案EA-12-0502中提出需要有效增强Mark I型和Mark Ⅱ型沸水堆安全壳排放的要求。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员工对SECY-11-0137提出了一个额外的问题,这一问题与安全壳排放有关,即通过增加过滤器来提高反应堆在严重事故工况下的可靠性,在严重堆芯损坏事故发生后,通过排放系统,限制放射性物质释放。紧接着,在SECY-12-0137[22]中,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建议,为防止严重事故后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基于事故来源、健康影响和减少潜在风险的定量分析,辅以纵深防御的定性论证,建议委员会通过在MarkⅠ型沸水堆和Mark Ⅱ型沸水堆上安装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提案。实际上,如果委员会批准这个提案,通过增强严重事故应对能力和增加额外过滤器确保放射性物质最小化,可进一步提高排放系统的可靠性。短期内,委员会要求提升安全壳过滤排放系统的排放能力,长期内,在开发更全面的技术基础时,法规要求Mark Ⅰ型沸水堆和Mark Ⅱ型沸水堆配备干式过滤器并具备严重事故管理方案。基于以上原因,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在2013年6月发布了一项法案EA-13-109[23],要求建立一个可靠的、可在严重事故下运行的排放系统,将其定义为强化安全壳排放系统(HCVS)。
强化安全壳排放系统要求所有的Mark I型沸水堆和MarkⅡ型沸水堆安全壳应当配备可靠的安全壳排放系统,包括严重事故下安全壳湿阱和干阱排放。该要求在两个阶段实施。阶段一,MarkⅠ型和Mark Ⅱ型沸水堆安全壳将设计安装排放系统,在以温度、压力、放射性水平升高和可燃气体(如一氧化碳和氢气)浓度增加为主要特点的严重事故情况下,具有从湿阱排放的能力。阶段二,MarkⅠ型和Mark Ⅱ型沸水堆安全壳将设计安装排放系统,其在严重事故工况下具有从干阱排放的能力。或者,管理方制定并实施其他稳定的安全壳排放策略,能够在严重事故工况下,不需要从安全壳干阱中排放。(www.xing528.com)
美国的核能工业界遵照HCVS法案阶段一的要求正在编制指导文件。核能工业界也与美国核管理委员会讨论HCVS法案阶段二的要求。当前,核管理委员会和企业正在开发制定安全壳过滤排放的技术依据和事故管理方案。根据行业关于应急程序指南和严重事故管理指导的最新信息,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正在开展额外的源项分析和其他相关活动。这些指导方针的持续进展值得行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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