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亟待建立。尽管《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但尚未出台有关流域管理的规章、标准和指导原则,流域机构在行使水资源的管理、监督、执法等职能方面缺少法律依据,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力、义务界限不清。因此,流域机构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1)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亟待建立。现行的水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水质、水量分割管理。《水法》规定由水利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标准,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具体执行;但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监测各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的管理方式,未考虑水体的纳污能力。《水法》赋予水利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的职能,《水污染防治法》同时也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质标准、监测水质的职能,结果多部门出台水质标准,监测结果也不统一。水量和水质相互影响,并对水资源的利用均有重要制约,取水许可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实施中应当相互协调,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关的协调机制。水利部、环境保护总局、流域管理委员会、地方水利部门等都有水污染防治的职责,但是面对污染事件时却很难找到责任部门。
(2)流域水资源管理立法亟待出台。按照流域水循环规律,应该以流域为基础进行水资源综合管理;而实行流域管理的前提是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并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职责,流域立法必不可少。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都是按照行政区域、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方式确立的。尽管《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但尚未出台有关流域管理的规章、标准和指导原则,流域机构在行使水资源的管理、监督、执法等职能方面缺少法律依据,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力、义务界限不清。因此,流域机构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在以区域为主导的水资源管理中,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往往忽视对流域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加剧了水危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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