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流域的种植业生产主要以农户为基本单位,按人均耕地0.2~0.3亩承包到户,主要采用冬小麦、夏玉米复种的小规模生产模式,归属于渠灌、井灌和井渠双灌三种灌区类型,渠道、低压管道、喷灌、滴灌四种灌溉方式。因未能获得不同工程组合方式下的作物成本收益资料和相应的灌溉用水量,故水经济价值计算按水田、水浇地、菜田三种类型进行。
按照第5章确定的技术路线与方法,采用扣除非水成本法和灌溉效益分摊系数法两种方法计算灌溉作物的水经济价值,分析比较计算结果的差异。
7.1.3.1 水经济贡献
扣除非水成本法的水经济贡献(即灌溉收益)采用公式(5.5)计算,其中水经济贡献占产值的比例采用表7.4中8个案例区平均净收益/产值,因忽略了地区差异,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案例区计算结果均化。为了与用水统计口径匹配,将计算结果按水田、水浇地和菜田归类,结果见表7.5。
表7.5 2004年灌溉农作物的水经济贡献(扣除非水成本法)单位:亿元
灌溉效益分摊系数法的水经济贡献采用式(5.19)计算,其中灌溉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以1980~2000年平均灌需比(采用值列于表7.6)代替,灌溉效益分摊系数确定如下。
表7.6 2004年各案例区灌需比、灌溉效益分摊系数
对于水浇地,直接采用山东、内蒙古实验关系曲线确定的统计公式(5.20)计算,即
式中:εIr为灌溉效益分摊系数;P为灌需比(指灌溉水量/ET);R为相关系数。
对于水田和菜田,目前尚缺乏足够的实验资料构建εIr-LnP相关曲线,根据有限的实验数据与经验判断,水田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一般高于水浇地作物约0.2,故将水浇地εIr-lnP曲线向上平移0.2后,用于计算水田和菜田的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即
式中各项符号的意义同式(7.1)。
计算中采用的灌需比和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列于表7.6,按式(5.18)计算的灌溉分摊效益结果列于表7.7。
表7.7 2004年灌溉作物的水经济贡献(效益分摊系数法)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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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表7.5和表7.7结果可见,采用扣除非水成本法比采用灌溉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得到的水经济贡献偏高约26%。主要原因是扣除非水成本法采用“产值-非水投入”确定灌溉效益,未考虑农业技术措施等对效益的贡献,使计算的结果偏大,这是方法自身的缺陷;而在效益分摊系数法中,本次以灌需比近似替代灌溉产值占总产值比例,由于灌溉通常处在作物生长关键期,一般单位灌溉水的产值要高于单位降水的产值,因而计算结果会略偏小。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之差可近似看作农业生产要素对效益的贡献值,但略微偏大。
7.1.3.2 灌溉用水量
根据各案例区2004年水资源公报,8个案例区农田灌溉毛用水量约85亿m3,从取水口到田间的平均灌溉水利用系数约0.63,两者相乘得到田间净用水量约53亿m3;在8个案例区中,灌溉水利用系数唐山最高,约0.70,德州最低,仅0.54(表7.8)。
7.1.3.3 灌溉用水经济价值
采用扣除非水成本法式(5.3)和式(5.4)分别计算种植业净灌溉水经济价值和毛灌溉水经济价值,结果列于表7.9。8个案例区综合毛灌溉水经济价值约3.3元/m3,净灌溉水经济价值约5.2元/m3,其中新乡最低,1.9~3.1元/m3,长治最高,6.2~9.0元/m3。特别说明,计算中未考虑地区之间的价格差异。
表7.8 2004年农作物灌溉用水量 单位:亿m3
注 灌溉毛用水量引自各案例区水资源公报;灌溉水利用系数引自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数据库。
表7.9 2004年灌溉水经济价值(扣除非水成本法)单位:元/m3
采用效益分摊系数法式(5.17)和式(5.18),分别计算种植业净灌溉水经济价值和毛灌溉水经济价值,结果列于表7.10。8个案例区综合约2.6元/m3,约4.2元/m3,其中新乡最低,1.5~2.4元/m3,长治最高,5.0~7.2元/m3。
表7.10 2004年灌溉水经济价值(效益分摊系数法)单位:元/m3
续表
比较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可见,各案例区水经济价值大小的变化规律基本一致(图7.7),但扣除非水成本法计算的结果大于效益分摊系数法的结果约26%。由于两种计算方法采用相同的灌溉用水量值,扣除非水成本法结果偏大的原因是未考虑对灌溉和农业措施进行效益合理分摊,使水经济贡献计算结果偏大,从而导致偏大,若按其分析水费、水资源费和种粮补贴会出现偏差,故推荐采用效益分摊系数法的计算结果。
图7.7 2004年案例区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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