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第二、第三产业分行业水经济价值(EVW2)的通用公式为:
式中:TVW2为水的分摊总收益,简称水经济贡献;Q为取水量;B为工业净收益(利税总额);εW为水的效益分摊系数(水对部门或行业产出的贡献比例);FW为完全供水成本;fW为单方完全供水成本。
在中国现行的统计体系下,可收集到的数据一般为行政区城镇公共供水系统(供水对象为第二、第三产业)中的水源、输水及水厂工程成本数据信息,而用水户或行业自身供水投入成本以及完整的成本数据信息难以获得,因此,采用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水经济价值时,经常困扰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水户或行业的效益分摊系数εW、完全供水成本FW或单方完全供水成本fW。以下简要介绍运用效益分摊系数的计算原理,通过对现有数据信息采用相应的技术处理推求有关参数的方法,推求参数包括城镇供水系统的完全供水成本、行业完全供水成本、效益分摊系数、水的分摊净收益以及水的分摊总收益TVW2。
5.5.3.1 效益分摊系数的计算原理
设:F为用水户进行正常生产所投入的全部生产要素成本,简称用水户全要素成本,包括水要素成本(以FW表示)和非水要素成本(除用水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以FNW表示,简称非水成本)。
其中,水要素成本FW为完整供水系统(包括公共供水系统与用水户自有供水设施系统)成本,简称完全供水成本。FW按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同,分为“水源”、“输水”、“水厂”和“用水户自有”四类供水工程的成本,以表示,i=1,2,3,4,表示供水工程类型。
供水对整个生产的效益贡献,即供水效益分摊系数,应体现水源、输水、水厂到用水户内部(输排水系统)各个环节组成的完整供水系统在工业生产中的作用和贡献,采用FW与F之比表征。设εW为完整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i=1,2,3,4)分别表示“水源”、“输水”、“水厂”和“用水户自有” 的供水投入的效益分摊系数,则:
其中
式中:(i=1,2,3,4)分别表示由“水源”、“输水”、“水厂”和“用水户自有”组成的完整供水系统中各环节供水投入的效益分摊系数;(i=1,2,3,4)表示完整供水系统中各环节成本。
在缺乏成本资料时,可由相应的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近似替代成本,计算供水效益分摊系数。
5.5.3.2 城镇完全供水成本
当用水户自有供水设施的成本未知,完全供水成本FW不能直接得到,也不能根据已有信息获得时,则εW难以确定。因此,以下通过反推计算得到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分行业用水效益分摊系数εW。
已知某一行政区城镇用水户(包括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全部用水行业)占用的公共供水系统成本占其全要素成本F的比例,即城镇供水中公共供水投入的效益分摊系数已知,则城镇用水户自有供水设施投入与非水成本FNW之和占其全要素成本F的比例为,可推算城镇用水户的全要素成本、城镇单方公共供水成本以及单方完全供水成本,计算过程如下。
由
已知:
则
即
其中,城镇用水户自有供水设施成本与非水成本之和(+FNW)可由各地国民经济统计年鉴中的信息推算:
式中:Y为总产值;B为利税总额;CW为实际征收的水费。
则城镇用水户占用的公共供水系统成本为:
城镇单方公共供水系统成本可由城镇公共供水系统成本与城镇总取水量Q计算得到,即
由式(5.27)可得城镇完全供水成本
则城镇单方水完全供水成本fW为:
1989年河海大学水利经济研究所完成了对我国15个城市35个典型工厂1982~1985年间的供水效益研究分析,汇总了城镇供水效益分摊系数以及供水效益的成果。根据研究成果,提出了缺乏资料时,供水系统各环节的效益分摊系数取值范围的建议值,见表5.4。(www.xing528.com)
表5.4 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分段取值范围
1991年由海河水利委员会主持,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等各地(市)水利部门共同完成的《北方中小城市供水效益计算方法与参数研究》课题,对北方4省9地(市)1984~1989年的供水效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获得了重要的成果,给出9地(市)建议采用的效益分摊系数参考值(表5.5),其他区域供水效益分摊系数取值参考范围(表5.6)。
表5.5 9个地(市)综合供水效益及分摊系数建议值
表5.6 供水效益分摊系数分解参考值
根据区域固定资产净值信息,借鉴我国以往研究成果和经验,在城镇完整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中,公共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的60%,即
5.5.3.3 行业水经济价值的相关参数
(1)行业完全供水成本与行业全要素成本。由于缺乏各类生产活动正常用水的公共供水设施投入和用水户自身供水设施投入的详细统计信息,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行业单方完全供水成本和单方公共供水系统的成本无法直接获得,故以城镇单方完全供水成本fW近似替代行业单方完全供水成本(这忽略了行业单方用水成本的差异性,将导致行业供水成本趋于均化),则行业完全供水成本FW,S(S=1,2,…,n,表示行业分类)可由城镇单方完全供水成本fW和行业取水量QS获得:
行业全要素成本FS可由城镇单方公共供水系统成本、行业取水量QS、行业自有供水设施成本和行业非水成本FNW,S获得:
式中:为行业占用的公共供水系统成本,可通过式(5.33)计算获得。
(2)行业供水效益分摊系数及修正。由以上推求的行业完全供水成本FW,S与行业全要素成本FS,即可得到行业供水效益分摊系数εW,S:
利用效益分摊系数对单目标或单行业的各生产要素(包括水要素)进行收益贡献分摊时,各要素分摊的收益贡献之和应与行业的总收益相等。然而,在进行行业或区域综合时,由于各子行业完全供水成本占行业全要素成本的权重(即供水效益分摊系数),与行业或区域综合的权重常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从而导致子行业水分摊贡献总和与大类行业或区域综合值不闭合。因此,当采用行业或区域综合的供水效益分摊系数计算水经济价值时,需要对供水效益分摊系数进行必要的修正,具体处理如下。
设行业或区域综合净收益总额为B0,相应水的分摊净收益为ΔB0,水的效益分摊系数为εW0;各子行业净收益为BS,相应水的分摊净收益为ΔBS,水的效益分摊系数为εW,S,S=1,2,…,n。则ΔB0可由以下两个途径计算
获得:
或
其中
由于各子行业水的效益分摊系数不同,式(5.41)与式(5.42)计算得到的结果不一定吻合,故需根据式(5.41)与式(5.42)对εW0进行修正,使两式计算结果一致。式(5.42)除以式(5.41),即可得到εW0的修正系数λ:
其中
式中:bS为子行业净收益占行业汇总或区域综合净收益的权重。
则经修正后的行业汇总或区域综合供水效益分摊系数为,
(3)行业水分摊收益。行业用水的分摊净收益ΔBS为:
根据式(5.26),行业用水的水分摊总收益即水经济贡献由下式计算:
式中符号意义同前。当进行行业或区域综合时,式(5.47)与式(5.48)中的供水效益分摊系数应采用修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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