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分摊系数法是1996年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中指定的方法,其原理是按获取生产要素的代价比例进行贡献分摊(体现股份分配的原理)。供水效益分摊系数是反映部门生产与供水投入两方面情况、供水效益的多种影响因素及其相关关系的综合系数。它与经济发展水平、节水水平、供水工程状况以及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价格体系、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相关。效益分摊系数的确定有以下几种途径:投资比例法、固定资产比例法、成本比例法、占用资金(包括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比例法、折算年费用(即投资与年运行费的折算年值)比例法。在实际工作中,投资比例法和固定资产比例法因资料易于收集、计算较为简便被广泛用于分析计算非农生产用水活动的供水效益分摊系数,而农业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一般采用试验参数法确定。
式中:上标2代表效益分摊系数法(下同);TVW2为采用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的水的分摊总收益,即水经济贡献;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5.5.2.1 种植业
因计算中采用的水量不同,相应收益的计算方法也不同。一般将按灌溉水量计算的水经济价值称为灌溉水经济价值,按耗水量计算的水经济价值称为耗水经济价值。
(1)灌溉水经济价值:
式中:为净灌溉水经济价值;为毛灌溉水经济价值;为种植业的灌溉分摊效益;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灌溉分摊效益通过以下计算获得:
式中:YIr为灌溉后种植业的总产值;Y0为雨养产值;εIr为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为灌溉产值占总产值的比例;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由于各年降雨量的大小和年内分布不同,运用灌溉增产效益试验资料推求出来的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各年也不相同。对于特定的水文年份,特定地点、特定作物的灌溉需水量基本是一个常数,因此,灌溉对农作物增产效果的大小与水文年型有关。1986~1991年期间在山东和内蒙古进行了连续的对比观测试验(表5.2和表5.3),结果表明,灌溉效益分摊系数随着干旱程度的增加而提高,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与灌需比(灌水量与需水量的比值)呈现正相关(图5.5)。图中山东的冬小麦、夏玉米与内蒙古的春小麦、春玉米四种作物的点子交错分布,无明显界限,故认为所拟曲线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采用回归分析得出以下相关式:
式中:ρ为灌需比,即灌溉水量与ET之比;R为相关系数。
图5.5 小麦、玉米灌需比—灌溉效益分摊系数相关关系
表5.2 山东省灌溉效益试验分摊系数
注 1.Y1为一般农业技术措施,不灌溉;Y2为一般农业技术措施,合理灌溉;Y3为高水平农业技术措施,不灌溉;Y4为高水平农业技术措施,合理灌溉。
2.=[(Y2+Y4)-(Y3+Y1)]/2(Y4-Y1),由于各试验点实际采取的农业措施基本一致,计算得到的中仍含有农业贡献,故数值偏大,需合理调整。
3.εIr为经合理调整后的灌溉效益分摊系数。
表5.3 内蒙古乌盟、哲盟灌溉效益试验分摊系数
在利用式(5.20)计算灌溉效益分摊系数εIr时,假设海河流域内的耕地土壤、水文气候条件基本一致。
灌溉水经济价值可直接用于同工业等其他行业水经济价值比较,但灌溉效益分摊系数εIr、灌需比ρ和雨养产值Y0均与作物生长期的降水量及降水过程有关,不易确定。丰水年,需要补充的灌溉水量有限,灌需比小,灌溉对产值的贡献小,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小;而枯水年,若不借助灌溉,基本无收成,灌需比大,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大。
(2)耗水经济价值:耗水经济价值是按耗水量(作物生长周期内的蒸腾蒸发量,ET)计量作物用水量,将单方耗水量对作物收益的贡献作为耗水经济价值,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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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为耗水分摊效益,是有效雨量与灌溉水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下式计算:
式中符号意义同前。
式(5.22)计算的耗水效益与作物消耗水量ET之比就是作物的耗水经济价值。耗水经济价值可用于不同作物之间水经济价值的比较,但若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中各行业水经济价值比较,采用灌溉水经济价值更恰当,因为各行业都对应的是取水量。
对比式(5.19)和式(5.22)得到:
而
若η=ρ,则
即净灌溉水经济价值等于耗水经济价值。由于灌溉通常处在作物生长关键期,一般认为,单位灌溉的产值要高于单位降水的产值,因此,η≥ρ,可以将耗水经济价值作为净灌溉水经济价值的下限。
5.5.2.2 工业
分析供水效益分摊系数时,通常假定供水工程的投入是按照投入要素的影子价格核计,供水工程是经过方案比选的优化结果。
设用水部门的总产出为Y,用水部门的净收益(纯收入)为B,总取水量的分摊贡献即用水总经济价值(简称水经济贡献)以表示。根据统计资料,由式(5.16)得,工业取水经济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或
式中:为水经济贡献(水的分摊总收益);BI为工业利税总额,采用式(5.14)或式(5.15)计算;εW,I为工业用水的效益分摊系数(水对部门或行业产出的贡献比例);FW为完全供水成本,需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信息合理分析计算获得,分析过程参见5.5.3。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由于式(5.24)中总产出YI未完全计入供水成本,故会使水的效益分摊结果偏小,采用式(5.25)计算更为合理。在第7章至第9章中,实际采用式(5.25)分析计算,即基于部门净收益BI分摊计算行业水经济价值。
该方法的缺陷是:当获取水要素的工程投入是非优化投资时,会导致水效益分摊系数偏大,即分摊给水的贡献结果偏大。
5.5.2.3 建筑业与第三产业
建筑业、第三产业水经济价值数据资料收集与计算方法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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