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私人物品应是由市场部门提供,这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那么,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由于其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决定了准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部门和市场共同提供。当前,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主要在于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而不是单方提供或是各自为政,缺乏有机地整合。
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是一项国际公认的能有效提高煤炭能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煤炭行业相关企业应该是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主体,通过技术创新与市场化应用抢占技术市场,占领广阔的潜在市场。但是现实是煤炭企业难以自主、自觉地开展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研发、应用和市场化。因为,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目前尚未成熟和广泛应用。多数煤炭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开展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根据技术扩散和技术创新溢出理论,技术创新先发企业担心自己技术研发成果为竞争对手受益和整个社会环境无偿受益,而这一部分正的外部性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时,企业不愿意自发地承担技术创新所付出的因外部性产生的额外成本。表现为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供给不足。由此,需要政府承担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供给的职责,解决其供给不足的问题。
(一)政府直接提供的效率问题
正外部性较强的准公共物品,特别是涉及重大社会福利的技术含量高的准公共物品,其生产多是由政府作为主导,市场逐步介入。当前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供给主要是政府在推动,特别是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创新方面。理论上讲,政府提供是最有效率的,资源能达到优化配置。但是,政府直接提供公共产品。由于缺乏监督和激励以及多层次的制度,硬预算或软预算约束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相对较低。当政府的财政资源有限时,它将提供较少的公共产品,当预算限制被削弱时,它将经常导致公共产品的重复和浪费。然而,对私人利用市场优势没有软预算约束,使得私人供应更有效率,但不可避免的缺陷是供应短缺。政府可以在促进私人供应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时甚至是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与市场共同提供(www.xing528.com)
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组织和安排,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毫无疑问,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也必须完全由政府提供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纯粹的公共产品理论上也应该由政府提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必须由政府投资和生产。有些公共产品是天生可分解的,也就是说,有些公共产品可以由私营部门生产,无须政府直接投资。
然而,政府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参与,更不用说政府所有权了。许多通常只提供公共产品和政府投资的准公共产品的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承包给私营部门。对于一些已经由政府投资和建造的项目,它们也可以通过管理合同和租赁协议成为企业,政府可以适当收回投资。简单地将政府的建议理解为完全由政府投资和操作是错误的。
如果市场参与准公共产品的生产,即私营部门提供准公共产品,就会有外部问题。私营经济实体决定是否提供公共产品,这取决于是否有预期收益。非排他性降低了他的预期收入,这将降低他对公共产品私人供应的热情。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出现是由于共同产权问题,这主要表明共同产权带来的外部积极利益无法内化,导致私人供给低于社会的最佳水平。这可以通过管理外部性、引入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采用低成本技术来实现。这种私有财产权的确定使得公共财产成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内部化了外部性,缩小了公共物品的范围。因为成本和收益都可以集中在产权主体上,所以可以鼓励产权主体有效利用资源。与此同时,明晰产权也可以明确利益和成本,从而为所有者带来稳定的预期净利益,个人可以根据预期净利益决定公共产品的供应。此外,只有拥有明确私有产权的公共产品才可以收费,私有所有者可以找到最有效和独特的方式来改善内部化公共产品的外部性。
良好的制度设计和技术的运用,使私人供给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由于公共物品是在不断地动态变化之中的,总会有不同公共程度的公共物品,在缺乏强力政府作用下,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存在总会有供给不足问题。简而言之,政府和私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大多是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的,并且大多局限于政府为私人公共产品提供者提供制度激励,包括公共产品产权的定义和一些激励措施,甚至惩罚性措施,从而为私人公共产品提供者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激励机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