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物品的内涵
1.公共物品的概念界定
一个概念抑或一种思想的诞生,不是偶然的,它往往是在很多学者的辛勤探索中不断发展并走向成熟的,“公共物品”这术语和公共物品理论就是如此。正如综述中所介绍的那样,虽然公共物品理论产生于20世纪中叶,但作为公共物品理论的核心术语,早在1919年林达尔(Indah)就在他的博士论文《公平税收》中正式使用了“Public goods”一词,只是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到了1954年,萨缪尔森(Samuelson)给“Public goods”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一术语随后才被学术界广为接受并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持续而深入的探讨,从而最终形成当代公共物品理论。到了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外国的各种新思想、新理论、新概念、新技术开始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全面转向市场经济,国家财政也转向了公共财政。大概也就是自这个阶段,我国国内学术界开始对公共物品理论加准公共物品供给理论分析以关注。
对于公共物品的含义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
①利用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分析线索来描述市场化进程,并考察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到,“纯公共产品”正在弱化,私人产品正在增加。从中国转型的角度来看,改革不仅反映了公共产品从“纯公共产品”向“准公共产品”的转变,也反映了无形公共产品从“一国国内”向“国际”甚至“全球”的转变。如果我们以时间为尺度,我们可以看到公共产品的变化和利益模式的变化是相辅相成的。
②这三种不同公共产品的类别、设置和功能应该由公众授权,授权关系应该从后面到前面更加复杂,监管层次应该更加合理—从多层次利益关系和成本效益关系的角度来看。因此,对俱乐部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进行了许多分析,并提出了优化指标,而不是纯公共产品。
③从决策的角度来看,“一旦一家私人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人们会认为它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不再由少数人私人拥有,或者仅仅由国家拥有。”然而,市场也是为私人利益讨价还价的场所。尽管存在这些不明确的归属问题,但基本的衡量标准是“谁做决定”。公共领域可以被视为私人权利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但它确实会引导公司走向社会。
2.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
(1)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涉及这个概念的书籍和文章都有较详细的表述。但为什么公共物品一定具有这两个特征,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现有文献却鲜有说明。
这两个特征源于下述理由:一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需要一出自从个体和群体、利益集团甚至公民中提炼的共同需要。这与前述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这些需要是惠及全体公民的他们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你有我无的关系。国家利益可以分为主权、生存、发展和战略利益。当然,每一个利益又可再细分,细分部分与相应的公共物品提供结合,以保证公共物品提供目的实现。比如在基本的生存需要中,人们需要吃饭、住房和医疗,为了保证公平地享受这些条件,就需要一定的公共物品与之配套,以填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空缺。又比如国防公共安全、重大疫情防治、社会养老保险等关系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很清楚不能将具体的个人排除在外。拿疫情防治来说,假如某人不采取措施而染病,造成对社会安全的负外部性,那么就不仅仅是他本人的损失了。为了避免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利益损失,必须要求对公众无有例外地强制使用公共物品。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排他性的动力也就不复存在。相比而言,私人物品的背后,是从自身利益着眼,对他人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从技术上考虑,私人物品也是可以分割的。
(2)非竞争性
纯公共物品可以让全体公民共同享用,具有非竞争性,也可以换一个角度看,存在排他性的技术难题即便是准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都如此。谁能保证某市道路不对外地人开放,对本地人免费的公园却又对外来者收费?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两种物品的区别立马变得十分清晰:私人产品出自不同的具有个性的个别需要,落实的是自身的利益,而且不存在排他性的技术难题—是自己选择的结果。所以一定是有偿消费,自主选择要还是不要,并且在交易时发生所有权转移。当然,仅从技术角度研究排他性,有些问题便无法说清。因为公众非竞争地使用公共物品,并非都来源于排他的不可行性,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难以排他。
科斯认为,如果允许建立专属产权,许多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将会得到解决。以拥挤的房间为例,房间里的空气是公共物品:房间里的每个人都呼吸着同样的空气,任何吸烟者都会给他人带来外部性。没有产权,被动吸烟者就无法在决策中将他人吸烟因素考虑进来,没有产权,也不可能禁止屋内吸烟,你也不可能在公共场合专辟一吸烟室来隔开吸烟者。但是如果分配和落实产权的话,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假定给特定的人以新鲜空气的产权,也许他会举行拍卖。他会问有多少吸烟者愿意为吸烟付费,有多少不吸烟者愿意为禁止吸烟付费。之后,他将把空气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这将实现他自己产权的收益。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个做法忽略了搭便车问题,因个别吸烟者不想表露有权吸烟的全部价值,同样,个别不吸烟者也不想表露清洁空气的全部价值。因此,这里必须加入博弈,即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跟理论存在区别:很多公共物品在名义上,是让全体人民受益,而实际上只为少数人的利益服务,少数人绑架了公共物品的使用。比如基本的医疗服务竟也按照行政级别分配,越是级别高的人享受的待遇越好而花销越少。相反,级别越低,只好对此望洋兴叹。教育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但有关系的人通常能够比其他人得到更好的机会—即使没达到分数线的要求,也会被某些学校录取。总之,这是个体制问题,它玷污了公共物品非排他和非竞争性,以及实现公平的声誉。(www.xing528.com)
(二)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
1.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概念的不同
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不同的概念,有一定的交集。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这两个特征的准公共产品在消费方面被称为“共享资源”,在消费方面被称为“俱乐部产品”。这些产品没有竞争力,但可以是独家的。
2.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外部性的不同
①纯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本身是一种积极的产品,而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通常是一种副产品。
②纯公共产品的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生产的目的,而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往往是无意的,这意味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系统也不同。
③由于上述两个特征,纯公共产品完全是非排他性的,导致外部性无法内部化,这可能导致完全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供给,否则它们将无法获得。然而,准公共产品也可以由市场提供。外部性的内部化程度从社会角度来看导致供给不足,因为外部性很难完全内部化。
3.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的界限
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划分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历史的概念。随着技术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私营部门和企业不愿或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能会变成准公共产品。因此,某些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的公共产品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成为准公共产品。
由此可以判断,正外部性较强的创新成果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它具有非竞争性,多数企业同时应用不会减少他人的使用量;创新成果具有非完全的排他性,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成果直接促进了社会环境的改善,企业是无法排除社会大众对已经改善环境的消费的。同时,公共物品能够廉价向一部分消费者提供,该产品已经消费,就很难阻止其他人消费它。信息溢出效应使非排他性无法阻止其他企业应用创新成果。但是,技术创新成果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定的、非完全的非排他性,企业只有通过申请技术专利,明确产权才可以排除其他企业“搭便车”的行为。一家企业仍然不能独占新技术进行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后被众多竞争企业模仿、翻新、改进排斥其他企业销售该产品的难度很大,该研究就无利可图。对于后发企业,避免了创新前期巨大的投资、风险等成本,形成后发优势,比创新者获益更大。即是一个典型的“免费搭车”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愿主动投资技术创新,而是希望其他企业先进行创新,自己“免费搭便车”,进而导致正外部性较强的公共物品市场供给不足。
(三)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产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
对照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可以看出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清洁技术产品具有非竞争性。这是因为,人们享用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带来能效提高和环境效益,是非竞争的,是一种延伸为对环境保护这个公共物品的消费,因此,单个人或经济体对其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所以说,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说,清洁煤具有非竞争性。
那么,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产品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吗?作为项技术工艺系统,不能拒绝不付费的对象对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消费。因为,煤炭清洁利用技术体系包括很多高、中、低端的具体技术工艺。在这些技术工艺中,很多中低端的技术工艺已经成为“公共知识”的一部分,如煤炭的选洗、型煤、初级的煤炭燃烧技术等。对它们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那些高端技术产品,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权,明确产权,具有“排他性”。但是随着知识和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效应,被模仿、改进,进而成为“公共知识”,其排他性会随之减弱,甚至消失。因此,我们可以说,清洁煤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
有人可能会质疑,如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说,清洁煤也应具有“非排他性”。这时,必须强调的是,纯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本身就是正产品,而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往往是副产品。清洁煤毕竟是一项能源技术,其核心属性是煤炭新的利用技术,主要是能源的需求,其环保性是其次一级的意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清洁煤不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以,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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