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 m2 二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年×月×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 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1 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2 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停,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1 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1 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1 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1 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讨论]
微课:从索赔案例看索赔在工程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
[项目实训](www.xing528.com)
1.某城市职业学院在实训大楼建设的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没有遇到坚硬岩石,因此工期提前2 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地下水位在施工面以下的地方遇到地下水位高于最低施工面,因此导致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 个月。由于施工效率低,导致后序施工任务延误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 个月。施工单位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准备提出索赔。
2.指导教师提出关于施工索赔的问题。
例如: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个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3.分组讨论,每组5 ~6 人,由各组组长负责。
4.处理工程案例中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
5.编制索赔报告。
实训成果:处理施工索赔问题的书面报告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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