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工程内容、工程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标准、实施程序等的改变都属于合同变更。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作出的变更。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的管理也主要是进行工程变更的管理。
(1)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发包人新的变更指令,对建筑的新要求。如发包人有新的意图,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②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发包人的意图,或设计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③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④由于产生新技术和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发包人指令及发包人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⑤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⑥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2)变更范围和内容
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合同变更不同,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变更权、工程变更程序
1)变更权
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涉及多方主体,但变更权的最终决定权集中于发包人,即需要发包人进行批准,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2)工程变更的程序
①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②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③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时,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及工期调整
通常情况下,变更的产生有可能会影响合同价格、工期、项目资源组织等方面的变化,变更的估价直接影响变更事项的实施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变更估价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期调整也要按照规定进行。
1)变更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一般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商定或确定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
①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www.xing528.com)
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③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3)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通用条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合理化建议的提出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合理化建议的程序
①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时,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②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合理化建议如果被采纳,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按变更估价约定进行,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6)暂估价、暂列金额和计日工
1)暂估价
暂估价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的管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另一类是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两种招标方式:第一种为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发包人审批招标方案、中标候选人等方式;第二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选择的方式。
对于第二类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存在法定选择方式的约束,除以上两种方式外,还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
对于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按照原因归属原则确定。是发包人原因的,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是承包人原因的,由承包人承担。
2)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3)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通用条款商定或确定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需要强调的是,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包括:
①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②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④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⑤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课堂互动]
什么是工程变更?变更估价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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