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标准或要求,但约定标准或要求不应低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2)不达标准增加费用的承担规定
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①发包人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②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③开工前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④领取施工许可证。
⑤做好图纸会审。
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⑦在施工中应委托监理人及时对工程材料进行检验。
⑧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具体质量管理义务有:
①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②对施工人员质量管理方面。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③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的质量管理方面。承包人应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①监理人质量检查和检验的范围。监理人有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检验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于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②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③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检查
1)承包人自检的要求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确认质量合格具备覆盖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2)检查程序
①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②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www.xing528.com)
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处理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合同中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条款的约定执行。
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质量争议检测的处理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商定或确定执行。
(6)缺陷责任与保修
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长期使用,为确保工程的安全使用,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和缺陷责任并存制度。如发现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所谓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工程保修的原则
①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
这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 个月。缺陷责任期在保修期限内,是预留保修金的保修期。
3)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是工程承包人对竣工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向发包人出具的文件。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保修的期限和范围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如下: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课堂互动]
1.国家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
2.发包人与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3.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什么?其具体质量管理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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