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一个跨越部门法的法律名称,其范围可以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民法中,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的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本书所称的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所调整的合同,是狭义上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
根据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内涵可以归纳得出,合同具有如下主要法律特征:
①合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为了实现或保证各自的经济利益或共同的经济利益,以合同的方式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③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二是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合同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既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承担违约责任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又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合同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必然要求,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础。(www.xing528.com)
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
这是《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原则之一。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使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均衡;当事人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关系也不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讲究信用,信守诺言,诚实不欺。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只有将合同的订立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应当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是某一特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不仅遵守法律而且应当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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