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某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综合得分排在前三名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某投标人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递交了投诉函。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最高,且资信业绩等方面与其他投标人相比都较有优势,却为何没有中标?
当地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进行核查,发现投诉人投诉书形式不符合要求,要求投诉人对其投诉书进行修改、补充完整资料后再进行投诉,同时向投诉人递送了《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二、案例分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规定“……(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www.xing528.com)
本例中,投诉人的投诉书形式不符合要求,且对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三、处理建议
本例中,投诉人的投诉书形式不符合要求,因此行政监督部门驳回其投诉资料,并向投诉人递送了《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针对的是“评标结果”,应对此投诉事项的投诉书进行修改、补充完整材料后在投诉时效内再进行投诉。补充的材料包括该投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的异议及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情况等。
四、法规链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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