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行政监督的部门、职责、监督内容等已在前面讲述,本节主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讲述对投诉受理人、投诉受理程序的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2)投诉受理程序和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www.xing528.com)
⑥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关于回避的规定
投诉受理后,首先应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4)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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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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