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对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五家投标人(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明确:招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12 位)、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属于否决投标条件。而其中的五家投标人(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均存在上述情况,应予以否决投标。但评标委员会对以上投标人投标评审的结论是响应性评审合格。
招标人认为:5 家投标人(包括中标候选人)为响应性评审不合格,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为响应性评审合格,所以该结论不能作为定标依据,拒绝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意见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因此只盖有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及其主要负责人签名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无法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对此,当地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意见:确定该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并要求项目业主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示),如对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有意见,可以依法提出异议。(www.xing528.com)
【分析】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可能存在评审错误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申请予以纠正,但不按程序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做法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 日”);另外,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 号)第十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意见书上已盖有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以招标人单位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意见书上盖公章为由拒绝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特别提示】招标人作为招投标项目的主体,认为投标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如在未发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前,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复评,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则应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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