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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投标要求: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人经核实被投诉的某水泥制品厂确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被投诉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本案发生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前,因为中标候选人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废标,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

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投标要求:案例分析

——排名第一的合伙企业被投诉不具有法人资格

【背景】 2019 年5 月,某电力企业进行大批量水泥杆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条件之一为:投标人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随后,经过法定的开标评标程序,投标人准备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此期间有投标人向招标人投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某水泥制品厂为私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经核实被投诉的某水泥制品厂确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该中标候选人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但招标人不得不重新进行招标。

【分析】 本案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而被投诉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www.xing528.com)

本案发生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前,因为中标候选人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废标,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如果本案发生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则情况将会有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招标人关于限定投标人组织形式的规定将因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本案中的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

【特别提示】 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即投标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等)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没有必然的关联,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不应以投标人的组织形式,作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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