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也就是说,只要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需要一定的资格条件。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应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对于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别的招标,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1)工程施工投标人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应当具备5个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3 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同时强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也就是说,招标人的附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及已经为某项目提供过前期服务的机构,都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工程施工投标。
2)工程货物投标人的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也就是说,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两个法人机构,不能参加同一货物的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工程服务投标人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也就是说,参加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对勘察设计方面的资质条件的规定。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从资质、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作出一些规定,并依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合格投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投标。同时,法律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这里要注意,虽然法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由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实行资质管理,新设企业一般是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的资质实际是限定在企业法人上,其他组织是不能参加工程投标的。对勘察、设计和监理投标人的资质是限定在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上,最低一级资质条件才允许设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必须招标的服务项目及绝大多数招标项目,企业资质条件是限定在企业法人上。在工程施工和工程服务招投标活动中,非企业法人、其他非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实际上是被排除在合格投标人之外,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等。工程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对其他组织是否能参加投标,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2)投标保证金
参加工程投标的投标人,除了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外,还需要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所谓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1)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①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随意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无故不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并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一部分损失。如果发生中标人反悔,不签订合同,则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弥补中标人与中标候选人之间的投标报价金额差异的一部分。
③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投标保证金对招标人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投标保证金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④从侧面考察投标人的实力。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对资金实力的考验,如果投标人连投标保证金都交不起,说明企业根本不具备履行工程项目的基本能力。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并不是只有现金一种,可以有多种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①现金。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交易支付习惯。
②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www.xing528.com)
③保兑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之分,一般有期限限制。保兑支票,就是保证兑付的意思,付款银行应发票人或受款人的请求,在支票上记载“保付”或“照付”字样的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一般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④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即银行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3)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①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数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3 号修正)规定,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 万元。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是按工程项目的投标价的比例估算的,不超过2%。无论项目再大,投标保证金不能超过50 万元人民币。由于投标报价在投标时是一个敏感的数据,如果各单位均按投标报价比例交纳,容易泄露投标报价。实际操作中,可由招标人按投资额或招标控制价的比例计算出一个固定金额。
②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开标时间截止前交纳,考虑到银行转账的时间及需要招标人开具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据,投标人一般会考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交给招标人,也可以交给招标代理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即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需从本单位的唯一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从其他账户转出,否则投标无效。
③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规定,一般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④投标保证金的归还。工程开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归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孳生的利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对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工程招投标涉及各方重大利益,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国家除了对招标人作了详细的规定外,对投标人投标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串通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如果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软件从一个电脑终端发出,将会被视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为还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以及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⑤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情况,招标控制价应提前告知投标人,而且应毫不保留地告知投标人,不属于串标行为。所谓毫无保留,是指招标控制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应提前告知投标人。
3)禁止投标人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低于成本价,是指低于投标人企业的个别成本。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经验判断,并可要求投标人解释说明。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即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得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标书的编制人与加盖印章和签名的单位和个人不一致的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国家还明确规定,在投标活动中,禁止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
[课程育人]
从“对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出发,谈谈你对学校规章制度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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