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制度在国际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也产生了许多招标方式,其中包括我国过去采用的“议标”方式,即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过一对一的谈判达成中标的招标方式。各种招标方式决定着招投标的竞争和公开程度。由于“议标”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在我国已被淘汰。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方式有两种,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这种方式,需要符合两个要求:
①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还应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并届时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预审合格者都可以参加投标。
②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招标人应通过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人,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普遍采用这种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此种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告知潜在投标人,而是根据自己了解的信息和掌握的经验,选择邀请有实力、经验丰富、信誉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其特征有二:一是招标人向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二是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www.xing528.com)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较,前者更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开展,后者由于投标人数量少,且为特定,竞争不充分,因而在使用上受到国家限制性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况有以下三类:
①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述所列情形,属于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②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③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还增加了四种采购方式。但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因此,工程招投标的方式只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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