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等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体系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等组成的有机整体。各监督主体既相对独立,又密切配合,形成了整体合力。
(1)当事人监督
这是指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进行监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也最有效,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
(2)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www.xing528.com)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如招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之一的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向社会透明,以方便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时,都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因此,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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