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的概念及分类
1)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依法响应科研项目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个人。
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一般称为建筑单位,即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公路、水利、电力、桥梁、矿山等土木工程施工。货物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常为货物的卖主,即生产商或销售商。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人,通常为该服务项目的提供方,如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投标人的分类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亦称自然人。
自然人只能作为科研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招标项目的投标人。
(2)投标人具备的基本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1)响应招标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特定的招标项目有兴趣,愿意参加竞争,并按合法途径获取招标文件,但这时法人或其他组织还不是投标人,只是潜在投标人。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2)参与投标竞争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要约。潜在投标人一旦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是成为投标人的一般条件。要想成为合格投标人,还必须满足两项资格条件:一是国家有关规定对不同行业及不同主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是招标人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4)关于联合体投标
1)投标联合体的概念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www.xing528.com)
①联合体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②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③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④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⑤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⑥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2)资质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②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③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3 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2 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1 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防止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从而保证招标质量。
3)联合体投标注意事项
①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②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③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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