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工程招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一切工程招投标的法规规定都必须以该法为依据。
(1)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 年8 月30 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17 年12 月27日修正。
(2)章节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款,包括: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具体规定了招标人的定义,招标项目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地位、成立条件和资格认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发布,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澄清或修改等内容。
第三章投标,具体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联合体投标,以及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具体规定了开标、评标和中标环节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的行为规则和时限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3)立法宗旨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具体地说,制定《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4)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等所有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无论其资金性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招投标活动,只要是属于招投标活动,都必须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另外,香港、澳门虽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于其是特别行政区,按照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立法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5)强制招投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6)招标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7)规定了若干制度
1)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建立评标专家库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实行行政监督制度(www.xing528.com)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关于招投标活动的主要规定
1)规定了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规定了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界定了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就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规定了投标人禁止事项
①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③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④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规定了开标的基本程序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7)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8)对中标后的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关于招标投标法中的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时间节点作出了明确的时间规定,一旦错过了相应的时间点,投标人将会错过递交投标文件的机会,招标人可能由于时间安排不够,而致使招投标活动无效,造成重新招标的不利局面。因此,招标投标法的时间规定极其重要。
①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关于法律责任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根据违法主体及违法程度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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