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资源具有时空和地域的差异性。全年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同时,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也不同。这些都决定了不同区域对水权制度建设的要求是不同的。就拿南、北方水权制度建设而言,在区域初始水量分配原则方面,南方多以未来需求量为主;而北方多以现有需求量,甚至是以实际用水量为主;在区域初始水量分配期限方面,南方倾向于较长期限,而北方倾向于较短期限;在区域初始水量分配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方面,南方基本没有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分配方案,而北方基本将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统一分配;在区域初始水量分配的调整机制方面,南方较注重调整机制,而北方基本没有调整机制;在取水权配置方面,南方地表水取水许可数量明显多于北方,而北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数量明显多于南方;在水权交易(转换)方面,南方多以行政区域水权交易为主,北方多以行业水权转换为主。即使是同一流域的水权制度建设,水量分配方案也呈现出多样化特点。比如海河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中,不同子流域采用了不同的分配方法。不同水量分配方案也体现出不同的制定背景,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解决面临的特定水事问题等。
这些客观存在的差异性,要求在水权制度建设中必须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的衔接问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应遵循“中央重控权,地方重实权”,即中央政府应通过强化宏观调控权,引导、规范和监督地方政府的实事管理自治权,保障地方政府分权行使的目标与中央政府目标保持一致。制度的核心是寻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和集权的平衡点,既要保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定宏观调控权,保证分权后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追求目标的一致;又要保证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性支配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中央政府的管理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的分权采取标准引导、程序把关、责任追究的间接调控的力度,主要体现为:①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制订颁布规划、计划、分配方案、年度用水计划的编制标准和依据等;②在程序上要求规划、计划、水量分配、年度用水计划的编制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核;③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地方政府应拥有微观自治权,主要体现为:①按照上级机关颁布的标准和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水综合规划、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年度用水计划的权利;②组织实施已审核通过的规划、计划、方案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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