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权制度建设应体现为六大类法律法规需求:一是有关水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法规需求;二是有关流域、区域和行业初始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需求;三是有关初始取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需求;四是有关实时水权(临时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需求;五是有关水权转让监管的法律法规需求;六是有关水资源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需求。
有关水资源所有权、流域或区域(行业)初始水权配置、初始取水权配置和实时水权配置的法律法规的目标是,清晰地界定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边界。其中,水资源所有权应包括水经济价值的“财产属性”所有权以及水生态和社会价值的“非财产属性”的所有权。水资源生态和社会价值的所有权因其公共品属性,是不能进行使用权出让的。因此,流域或区域(行业)水权、取水权和实时水权(临时水权)的初始配置主要是水经济价值使用权的配置。由于中国特殊的水资源公有制和“科层制”行政管理体制,在区域初始水权配置中,地方政府应作为流域或区域水权的代理人主体;在行业初始水权配置中,行业自治组织应作为行业水权的代理人主体;实时水权配置应作为初始水权配置的特殊形态及对长期水权(流域或区域初始水权、取水权和农户用水权)的补充。
有关水权转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目标是: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由于在初始水权配置中,权利主体是多元的,比如取水权权利主体一般为单位或个人;行政区域初始水权权利主体代理人为政府;行业初始水权的代理人为行业自治组织。因此,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分级即政府和用水户;分类即区域水权的转让、行业水权的转让、用户取水权的转让。(www.xing528.com)
有关水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目标是,政府作为水资源的社会和生态利益的公共托管人,通过制度设计合理限制各类水权主体的权利行使,以实现水资源经济、生态与社会利益的“共赢”,主要包括基本生存用水的保障、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社会安全用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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