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对国家所有水资源的一种用益物权。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所有基础上的他物权,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种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主体,也包括生态意义上的社会权主体。在我国目前关于水权的研讨中,经常涉及的有三个概念,即水资源所有权、水权与水所有权。
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对国家所有水资源的一种用益物权。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是一项建立在水资源国家所有基础上的他物权,是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结果,是一种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多样性,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主体,也包括生态意义上的社会权主体。一般而言,生态意义上的社会权主体属于全体社会公民,并由国家以公共托管人身份代为行使。
在我国,关于水权的内涵主要有四种观点:①水权的“一权说”,仅指水资源使用权;②水权的“二权说”,即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③水权的“三权说”,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④水权的“四权说”,就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组成的权利束。按照我国《水法》,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水权制度建设应侧重研究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问题。(www.xing528.com)
在我国目前关于水权的研讨中,经常涉及的有三个概念,即水资源所有权、水权与水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属于特殊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归国家享有;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而形成的受一定限制的用益物权;水所有权,是指已经引入一定民事主体的蓄引水设施或容器中的水的所有权,归普通的民事主体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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