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工程中的安装工程项目。
工程一切险一般要求投标人办理保险时以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双方名义共同投保。
1.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此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此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保险公司亦可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2.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www.xing528.com)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4.赔偿处理
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在发生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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