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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规定下的施工总承包保障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意外伤害险规定下的施工总承包保障

意外伤害险即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准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一)意外伤害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险分为个人意外伤害险和团体意外伤害险。

1.个人意外伤害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主要针对企业职工个人面临的意外伤害的保险。具体包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2.团体意外伤害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内容和范围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类似。

(二)意外伤害险的特点

(1)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人均可参加。(www.xing528.com)

(3)保费低廉。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三)意外伤害险的判定

(1)外来的伤害。外来的伤害是指伤害是由被保险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伤害。非本意的伤害是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其主观愿望的。

(3)突发的伤害。突发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4)非疾病的。因为疾病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疾险金。残疾给付是部分给付,最高以死亡给付为限。

(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的附加险承保。

(4)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5)赔付金额。根据投保金额大小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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