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危害申报
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要求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此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以下有关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www.xing528.com)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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