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描述。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www.xing528.com)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5)责任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7)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8)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各参建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参建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9)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施工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效果和评估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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