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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责任主体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提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012年2月14日,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进一步规范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制度,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水利施工企业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企业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于由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入的现象。因此,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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