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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职责明确、措施有力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水利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职责明确、措施有力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责任,是企业责任的一种,同时也蕴含于其他企业责任之中。简单来讲,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指企业必须为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问题承担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道德责任和安全生产生态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是一种单纯的责任,而是一系列过程责任的总和,其内涵蕴含于各种企业责任之中。企业只有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承担其他责任和义务。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意义主要有:一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落实;二是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人员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预防事故和减少损失、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建立和谐社会等均具有重要作用。

水利施工企业是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是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的规定,水利施工企业主要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责任:

(1)资质与许可证管理。水利施工企业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水利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2)目标责任制与规章制度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水利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总承包管理。水利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www.xing528.com)

(6)隐患排查治理与度汛安全管理。水利施工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体系,组织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水利施工企业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7)特种人员管理。水利施工企业聘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安全技术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企业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审查。

(9)设施设备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教育培训管理。水利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应急与事故管理。水利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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