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做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预防应对工作,水利部办公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制定《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号)。主要规定如下:
1.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1)事故快报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非超标准洪水溃坝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
(2)事故月报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水利水电在建、已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事故统计报告内容
(1)事故快报内容。主要包括: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乡(镇)];②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资质等级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④事故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⑤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报告的有关情况。(www.xing528.com)
(2)事故月报内容。按照《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的内容填写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单位名称、单位类型、事故死亡和重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简要情况等。
3.事故统计报告时限
(1)事故快报时限。发生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越级上报。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水利部安全监督司(非工作时间报水利部总值班室)。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及时跟踪并将新情况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应当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补报。
(2)事故月报时限和方式。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月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水利部安全监督司。事故月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当月无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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