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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单位申请

第三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行网上申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根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http://aqjd.mwr.gov.cn)“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主要审核: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www.xing528.com)

(二)自评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 评审机构评审

第五条 通过水利部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承担评审的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超过3个时,应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须抽查现场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自评,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报送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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