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安全生产法律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不同。安全生产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但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www.xing528.com)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两者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看作一个整体,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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